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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党的二十大精神】【荆楚网·精读精讲⑨】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

来源: 编辑:王秋实 发布时间:2022年12月14日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仍然在农村”,强调“统筹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布局,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指明了前进的方向,这也是“三农”工作新的历史使命。

党的二十大报告对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进行了全面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点任务之一。目前,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面临的问题涉及生产、生活、就业、精神文明、乡村治理多个方面。基本公共服务还没有实现乡村全覆盖,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还没有全面实现。农业生产还存在绿色低碳循环理念尚未贯彻落实,畜禽养殖污染、化肥农药不规范使用、农用地土壤污染依然存在,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率低。绿色清洁能源使用率不足。绿色农产品标准体系尚未健全。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回收率低,污水循环利用率低,燃煤取暖易产生有害气体,环境公共基础设施还不健全,绿色农房建设不足,生活条件还没有达到现代化水平,人居环境质量还有较大提升空间。

2021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有1.62亿农民工在县域内就业,占全国2.93亿农民工总数的55%。未来会有越来越多的农民就地就近就业或返乡就业,而目前乡村多元价值功能开发还不充分,现代化乡村产业体系仍不健全,县域就业容量还需持续增加。随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深入人心,农民精神风貌得到全面提振,但优秀传统乡土文化呈现日渐衰落趋势,各具特色的传统村落正在加速消失,一些陈规陋习依然存在。在新时代,需进一步改善农民精神风貌,提高乡村社会文明程度。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2020年3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印发了《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意见》,《意见》指出“到2035年,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基本实现现代化,法治乡村基本建成。”未来需要积极探索,不断提高乡村治理法治化水平。针对乡村建设面临的突出问题,亟需系统性、针对性的法律制度予以支撑,将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纳入法治化轨道,为人民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做好法治保障。

坚持立法先行,完善涉农领域立法。“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类社会发展的事实证明,依法治理是最可靠、最稳定的治理”。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涉农领域,围绕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农民就地就近就业保障、传统乡土文化保护、乡村治理体系创新等重点任务,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保障善治。如在《乡村振兴促进法》的基础上,在正在起草的环境法典中,针对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治理问题予以专章规定,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障乡村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向绿色低碳转型,推进宜居乡村建设。从目标任务、责任主体、责任范围、考核机制、监督机制等方面构建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建构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乡村建设制度体系,充分发挥法律的引领、规范、保障和推动作用,实现涉农领域立法的系统化、规范化、科学化。

优化执法方式,推进涉农领域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党的二十大报告对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出更高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加快制度创新,强化制度执行,让制度成为刚性的约束和不可触碰的高压线”。针对涉农领域执法,需健全农业农村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完善执法工作制度,细化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由农业农村部和省级政府定期发布指导案例,提高涉农执法工作的规范化水平。充分利用科技化手段,建立自行监测监管机制和非现场监管执法体系,尤其是在农业农村重点领域的环境执法中,针对生态红线保护、环境质量改善、资源节约等方面,提高涉农执法工作的智能化水平。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行政执法机关与监察机关相互配合机制。成立专门的执法监管机构,完善举报奖励机制,不定期开展执法记录抽检工作,开展行政救济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等权利,实现涉农领域行政执法制度的具体化、完善化、高效化。

严格公正司法,完善涉农纠纷解决司法保障机制。在基层人民法院设立专门的涉农案件立案窗口,受理有关涉农纠纷案件。设置农村派出法庭,除法律规定不能公开审理的案件外,采取公开审理的裁判方式,增强司法审判的宣传和教育作用。拓宽法律援助渠道,完善专职公益律师制度。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村干部、新乡贤等多元主体在涉农纠纷解决中的积极作用,将诉讼、司法调解、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有机结合,通过积极沟通、自愿协商、司法监督等手段解决涉农纠纷,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完善公益诉讼制度。积极探索构建涉农公益诉讼制度,进一步降低涉农公益诉讼案件费用收取环节的缓、减、免标准及条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实现涉农纠纷解决司法保障制度的权威性、时效性、公正性。

坚持“五治”融合,提升乡村治理能力。一要发挥“政治”的引领作用。坚持党对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工作的全面领导,以党建引领乡村建设。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发挥总览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坚持党的领导能确保乡村建设各项工作的顺利推进。二要发挥“自治”的基础作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原则。充分调动村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尊重村民意愿,听取村民意见和建议,以维护和实现当地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制定地方法规、村规民约的宗旨和价值追寻。三要发挥“法治”的保障作用。在治理手段上兼顾柔性治理与硬性治理。完善公众参与立法制度,明确公众参与涉农立法的范围、参与的程序性权利,完善公众参与立法的意见反馈机制。在严格遵守《民法典》《乡村振兴促进法》等涉农基本法律的基础上,总结归纳地区间的差异性和共同点,吸收、借鉴、同化有益经验,科学分析地区优势与不足,因地制宜制定适应本地特色的地方性法规条例,完善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急需的制度。四要发挥“德治”的教化和示范作用。将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融入乡村治理的轨道,重视乡贤榜样模范、乡风文明建设,使道德成为法律调整手段的有效补充,使优秀传统乡土文化得以延续,形成向上向善的文明风尚,建设祥和安定的农村社会环境。五要发挥“智治”的支撑作用。推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和物联网等新技术在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中的应用。探索建设统一的农业生产环境、人居环境监管信息平台,及时、动态反映监管区域内碳排放、行政执法等情况,实现及时预警,动态监测,全程监管。

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重大现实意义。需要结合各地特色,统筹规划、分类推进、精准施策。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引下,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的原则,通过法治理念、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将乡村建设为各项基础设施完备、公共服务全面覆盖、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能就地就近就业、乡风文明、治理有序充满活力的乡村。


作者:魏佳容(公司文法学院副教授,湖北省青年法学法律人才)

责编:王舒娴

来源:荆楚网 http://focus.cnhubei.com/dhgd/p/15316138.html?spm=zm1033-001.0.0.1.F0S1xj